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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0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程桂萍诉被告王宗超、王朝阳、郭保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桂萍,王宗超,王朝阳,郭保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2851号原告程桂萍,女,1971年2月10日生,汉族。被告王宗超,男,现年48岁,汉族。委托代理人郝向辉、黄彬,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朝阳,男,现年44岁,汉族。被告郭保亭,男,现年46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桂萍诉被告王宗超、王朝阳、郭保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桂萍撤回对被告王宗超、王朝阳、郭保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程桂萍负担。审 判 长  任伟娜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