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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中民二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行与疏附县越秀建材有限公司、李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中民二初字第5-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行。住所地:喀什市。负责人:迟本彬,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伟,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巧红,新疆驼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疏附县越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喀什地区。法定代表人:李云龙,该公司经理。被告:李作平,男,汉族,1973年7月2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喀什地区。被告:李云龙,男,汉族,1969年9月10日出生,疏附县越秀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行诉被告疏附县越秀建材有限公司、李作平、李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云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云龙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行撤回对被告李云龙的起诉。审 判 长  薛 红代理审判员  何春璐人民陪审员  邓丽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炳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