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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徐晓康走私毒品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晓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1708号罪犯徐晓康,男,1966年3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7日作出(2006)临中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晓康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5日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先后于2011年1月5日、2012年5月9日、2013年9月10日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以罪犯徐晓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徐晓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未执行没收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晓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8年11月5日起至2024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