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执字第3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汪桂华与张玉江、张明月、黄秋燕、林浩川、张志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395-1号申请执行人汪桂华,女,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被执行人张玉江,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被执行人张明月,女,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涂镇。被执行人黄秋燕,女,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温陵北路。被执行人林浩川,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被执行人张志敏,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本院在执行汪桂华与张玉江、张明月、黄秋燕、林浩川、张志敏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泉州市仲裁委员会(2014)泉仲字第2015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川龙审 判 员 施静澜代理审判员 苏华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曾晓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