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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法正、张三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法正,张三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张法正,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张三保(又名张堪杰),男,197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张法正与被执行人张三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河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法正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河执字第15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占良审判员  尚志勇审判员  巩向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红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