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陈永泉与冯士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泉,冯士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196号原告:陈永泉。委托代理人:林云福,浙江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士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泉诉被告冯士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泉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陈永泉负担。审 判 长 孟 斌人民陪审员 郭函丽人民陪审员 金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希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