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终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四川英瑞达食业有限公司与田德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英瑞达食业有限公司,田德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终字第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英瑞达食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至县中天镇。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德春,男,1969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乐至县天池镇。上诉人四川英瑞达食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2014)乐至民初字第1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资阳市乐至县人民法院代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费用事项通知书,上诉人收到通知后逾期未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光映审 判 员 温树元代理审判员 陈光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鲜 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