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陵执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国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执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荆洪路215号。法定代表人张巍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国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001号判决书,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张国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国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国平在金融部门的存款39814.05元;或扣留、提取其价值相等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彪审判员 李传祧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范信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