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玉商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庄龙与罗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000号原告:张庄龙。被告:罗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庄龙与被告罗婷保证合同一案中,因原告张庄龙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国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金飞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