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五执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金兰与邱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兰等,邱明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五执字第1050号申请执行人陈金兰等25人。委托代理人马占彪。被执行人邱明德,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陈金兰与被执行人邱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五原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调确字第9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的下落线索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4)五民调确字第92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院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粒江审判员 郝吉民审判员 王玉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郭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