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棉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雷云海诉石棉县华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云海,石棉县华源天然气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棉民初字第460号原告:雷云海,男,汉族,1971年4月7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石棉县华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法定代表人:王清山。本院受理原告雷云海诉被告石棉县华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雷云海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棉县华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云海自愿撤回对被告石棉县华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云海撤回对被告石棉县华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丁 岚代理审判员 邓 颖人民陪审员 傅玉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周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