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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民二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索某某与孙某某、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某某,孙某某,尚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二初字第7-1号原告索某某,女���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代理人袁雪环,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兆丰,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尚某某,女,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代理人董保平,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索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索某某于2015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忠文审 判 员  闫玮玮人民陪审员  牛晓田二��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方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