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樊永刚、刘红与郑建军、赵海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永刚,刘红,郑建军,赵海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樊永刚,男,汉族,39岁,住克拉玛依市。申请执行人:刘红,女,汉族,34岁,住克拉玛依市。被执行人:郑建军,男,汉族,37岁,住克拉玛依。被执行人:赵海琴,女,汉族,35岁,住克拉玛依。本院在执行樊永刚、刘红诉郑建军、赵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郑建军、赵海琴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樊永刚、刘红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建军、赵海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留、提取、划拨、查封)郑海军、赵海琴价值70万元的存款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兰佩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闫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