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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2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侯亚范诉王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2199号原告侯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