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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何新丽与桑成明、陈心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新丽,桑成明,陈心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255号申请执行人:何新丽,女,1973年3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北五里。被执行人:桑成明,男,1974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新店镇。被执行人:陈心侠,女,1975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新店镇。申请执行人何新丽与被执行人桑成明、陈心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霍民二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桑成明、陈心侠账户存款67万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徐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