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70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5年1月14日被羁押,2015年1月14日被拘留,2015年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5)1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罗剑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7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福轩新村71号一楼管理处查获一赌场。当场抓获赌场的主要工作人员及20名���赌人员,并缴获赌资人民币83100元。经查,被告人陈某和罪犯张某甲、卜某、戴某、李某(后四人已判决)为谋取暴利,在福轩新村71号一楼管理处开设赌场,并招募赌场工作人员管理赌场日常事务。其中,罪犯张某乙、刘某、覃浪、贾某、魏某(均已判决)负责为参赌人员发牌、结算及为赌场抽水,罪犯张某丙、刘某(已判决)负责保管赌场水钱,罪犯彭某、木保飞等负责维护赌场的日常秩序,对参赌人员形成震慑。2015年1月14日13时许,陈某到深圳市宝安区松元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6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 耀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任 瑛书记员 谢净愚(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