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五终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春景与潍坊市晨鸣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潍坊市晨鸣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李春景,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仪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五终字第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市晨鸣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强,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彬,系本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景。委托代理人臧家参,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仪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广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维宏,系本公司办公室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仪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健,总经理。上诉人潍坊市晨鸣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春景、被上诉人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江苏仪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4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姜涛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彭虎成、代理审判员孙向东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遗漏诉讼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46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姜 涛审 判 员 彭虎成代理审判员 孙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云龙书 记 员 姜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