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民初字第0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吴新列诉王转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1084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涛,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晋姝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春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