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坎支行与季杨忠、张惠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坎支行,季杨忠,张惠兰,季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26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坎支行,住所地如东县大豫镇张謇南路30号。法定代表人梁晓何,行长。委托代理人管泽逸。被执行人季杨忠。被执行人张惠兰。被执行人季红。申请执行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坎支行与被执行人季杨忠、张惠兰、季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2)东商初字第10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季杨忠偿还申请执行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9000元及利息(含罚息)人民币36574.88元(计算至2012年11月2日止),合计人民币135574.88元,于2013年6月30日前偿还250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前偿还25000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偿还25000元,余款于2014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如被执行人不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惠兰、季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37080.88元,执行费1956元未交纳。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季杨忠、张惠兰、季红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经向南通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和如东县城镇房地产产权监理所查询,三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房地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坎支行于2015年5月6日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坎支行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自动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坎支行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2012)东商初字第10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崴代理审判员 高 亚 雷代理审判员 曾凡���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郁 秋 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