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7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黄×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崔×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7726号原告黄×,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赫英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女,1981年11月28日出生。原告黄×诉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苑丹妮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赫英强、被告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恋爱,于2007年7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2008年被告在医院检查时候发现患有不育症,为解决这一问题,2008年至2013年底双方先后四次分别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及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做试管婴儿手术,虽耗费医疗费约20万元,但结果都失败了。在这过程中,双方尤其是女方都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和痛苦。此事对二人的感情也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试管婴儿对双方都是折磨。2014年五一假期前,被告自行搬回娘家居住,并拒绝与原告联系。原告曾经到被告住处试图与被告沟通,但被告拒绝见面。关于双方的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现原告感觉生活没有希望,已经过不下去了,分开对双方生活都有好处,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100000元。被告崔×辩称,原告所述的结婚时间属实,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感情没有破裂。我一直在努力养身体准备要孩子,为了要孩子,我们拿出自己的积蓄回老家盖房子。我之前曾经怀过孕,但是后来流产了,2010年还有过一次宫外孕。我一直在治疗,养身体,为要孩子努力,2014年我还为要孩子接受检查。我们的感情一直很好,并没有破裂,我一直在为维系婚姻做努力,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7月6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被告患有不育症、双方经历四次试管婴儿均未成功为由,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只是在要孩子方面出现苦难,但其一直在为要孩子做准备,努力养身体,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处方、检查申请单、疾病诊断书、医疗费票据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近八年,婚后建立了较为良好的感情基础。近来双方虽因一直未能生育子女,多次尝试试管婴儿未果导致双方压力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其一直在为生育子女做准备,努力养身体,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也应当给被告和自己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鉴于上述理由,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本院认为本次诉讼以双方不予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黄×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代理审判员 苑丹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