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袁淑红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淑红,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184号申请执行人袁淑红,农民。被执行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城新丰路165号。法定代表人赖振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一路31号-47。负责人韦学陆,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袁淑红与被执行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