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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怀行执审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怀远县常坟镇灯荣米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怀行执审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琦,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怀远县常坟镇灯荣米厂。法定代表人:孙灯权,该厂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怀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执行人怀远县常坟镇灯荣米厂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0)怀行执审字第56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怀远县常坟镇灯荣米厂业主孙灯权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