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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罗红兵为与何雨阳、王秀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红兵,何雨阳,王秀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551号原告:罗红兵,男,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委托代理人:林培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雨阳,女,199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王秀清,女,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罗红兵为与被告何雨阳、王秀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希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撒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红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希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