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民初字第2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运芬与刘保群、张玉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芬,刘保群,张玉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民初字第2723号原告王运芬,女,汉族,1971年11月21日生,住唐河县源潭袁庄村。被告刘保群,男,汉族,45岁,住宛城区环城乡中台区*组。被告张玉爱,女,汉族,42岁,住址同上。原告王运芬诉被告刘保群、张玉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法律文书,致使活动无法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运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立审判员 李林峰审判员 来新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