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东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马某甲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包东刑初字第123号公诉机关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甲,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25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取保候审。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包东检刑诉(2015)字第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斌、辛贵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截止2013年2月,被告人马某甲持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信用卡,超过期限透支本金16960.83元,经交通银行多次催收仍未还。2014年12月5日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对马某甲以信用卡诈骗刑事立案,2014年12月15日,马某甲将透支信用卡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甲于2011年在交通银行办理了交通银行包头分行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截止2013年2月,被告人马某甲持该卡,超过期限透支本金16960.83元,经交通银行多次催收仍未还。2014年12月5日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对马某甲以信用卡诈骗刑事立案,2014年12月15日,马某甲将透支信用卡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交通银行报案材料、证明材料、交通银行发卡申请表,被告人马某甲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马某甲信用卡消费清单,银行催收清单,交通银行欠款结清证明,房屋买卖协议书,中国银行、包商银行、包头农商银行贷款结清通知书;证人李某某、马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了被告人马某甲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及经过等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常住人口信息,证实了被告人马某甲已达到了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相互印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的犯罪,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当庭认罪,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马某甲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贾天慧审 判 员  郅 飞人民陪审员  刘孝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樊 鑫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