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2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刘栋、毛振西与毛振西、毛云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栋,毛振西,毛云碧,靖江市丰禾油漆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吴静波,张正良,张桂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261-2号原告刘栋。被告毛振西。被告毛云碧。被告靖江市丰禾油漆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振西。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吴静波。被告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正良。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桂清。被告吴静波。被告张正良。被告张桂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栋与被告毛振西、毛云碧、靖江市丰禾油漆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吴静波、张正良、张桂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600元,减半收取24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800元,由原告负担14800元,被告毛振西负担15000元(被告毛振西负担的部分原告已交纳,毛振西已给付原告)。审判员 朱成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朱盈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