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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刘岩晶与孙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岩晶,孙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090号原告:刘岩晶。被告:孙永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岩晶诉被告孙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对被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岩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朝辉人民陪审员  冯艳超人民陪审员  刘荣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