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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翔民初字第01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符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凤翔民初字第01869号原告符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符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符某某诉称:1987年8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1989年11月登记结婚,随后开始共同生活,1991年2月7日生一男孩取名符某。1999年元月,原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一气之下离家出走,至今毫无音讯。在此期间原告独自一人抚养孩子长大,被告未尽妻子及母亲义务,双方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杨某某没有提出答辩。除自己的陈述外,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了: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一份(某某村委会和柳林镇人民政府出具),证实原、被告双方双方身份以及合法的婚姻关系,经合议庭评议,上述证据合法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性应予采信;被告未提供证据。综合以上证据,经审理查明:1987年8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1989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随后开始共同生活,1991年2月7日生一男孩取名符某,现在外打工。原被告婚后关系一度尚好,1998年12月,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负气离家出走,原告多方寻找,至今毫无音讯。2014年12月4日,原告以双方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负气离家出走,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双方分居生活长达十六年之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其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符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辛亚娟审 判 员  屈 直人民陪审员  王忍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毋锋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