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民初字第02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郝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灞民初字第02197号原告郝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某到庭应诉,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某某诉称,双方于2005年相识,2007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2009年7月3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润莘,因被告离家出走,多年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孩子由原告自行抚养。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5年开始自由恋爱,2007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2009年7月3日婚生一女取名李润莘,现随原告生活。2010年10月被告李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原告自行带孩子居住生活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本院谈话笔录、庭审笔录及当事人提供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主婚姻,理应互敬互爱,共同建设美满家庭。但因被告离家出走,原告自行带孩子生活四年有余,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依法应予以准许。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原则出发,原、被告婚生女继续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李润莘随原告郝某某生活。由郝某某自行抚养。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公告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秦 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