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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巧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黄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巧刑初字第79号公诉机关巧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云南省巧家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巧家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10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巧家县人民检察院以巧检公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巧家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蔡贵洲,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在巧家县蒙姑镇XX村XX社其地里种植罂粟550株,2015年3月9日被巧家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并依法将其铲除。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应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胡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辨认笔录,铲除毒品原植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销毁记录,销毁清单,植物物种证明书,说明,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种植罂粟550株的行为,符合非法种植毒���原植物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种植的罂粟较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黄某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㈠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荀志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 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