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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侯民初字第5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兴辉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兴辉洋贸易有限公司,周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5558号原告四川兴辉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XX,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飞,男,汉族,1987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兴辉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兴辉洋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兴辉洋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兴辉洋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5元,减半收取557.5元,由原告四川兴辉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冯小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