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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雅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润军与陈新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润军,陈新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雅商初字第39号原告:李润军。被告:陈新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润军诉被告陈新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润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79元,减半收取189.5元,由原告李润军负担。审 判 长  包伟华人民陪审员  赖吉武人民陪审员  林须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邹芝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