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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宋育黎与吴岳华、孔迎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育黎,吴岳华,孔迎雪,吴学艺,焦庆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775号原告宋育黎,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淑霞,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岳华,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孔迎雪,女,199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吴学艺,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焦庆珠,女,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四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立成,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育黎与被告吴岳华、孔迎雪、吴学艺、焦庆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育黎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育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0元,由原告宋育黎承担。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