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4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赖新年与被告程海勇、正阳县长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新年,程海勇,正阳县长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421-2号原告赖新年,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程海勇,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正阳县长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赖新年于2015年5月6日以双方自愿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赖新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新年撤回对被告程海勇、正阳县长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店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赖新年承担。审 判 长 吕仁杰审 判 员 闵继承人民陪审员 刘双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瀚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