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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陈水成与薛军民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水成,薛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038号原告陈水成,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薛军,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水成诉被告薛军民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水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水成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水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卫法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