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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3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忠平抢劫等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3508号罪犯陈忠平,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于广西省武宣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7)晋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忠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责令被告人陈忠平赔偿被害人林清楚、许玉蝉的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2010)榕刑执字第84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又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3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5年4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忠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2014年均被评为监狱积改,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忠平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忠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忠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忠平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陈忠平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忠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7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6年8月17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