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蚌埠市顺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余永清、黄明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蚌埠市顺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余永清,黄明虎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保字第00019号申请人:蚌埠市顺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牛瀚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珍维,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莉莉,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余永清,女,1969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申请人:黄明虎,男,196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申请人蚌埠市顺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分别对被申请人余永清、黄明虎各自银行存款500000元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申请人蚌埠市顺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房产(蚌埠市房地权证蚌埠字第××号,房屋坐落丽景天成花园31号楼1-2层1090,建筑面积98.68平方米)一套为其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100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蚌埠市顺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余永清银行存款500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黄明虎银行存款500000元;三、查封申请人蚌埠市顺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蚌埠市房地权证蚌埠字第××号,房屋坐落丽景天成花园31号楼1-2层1090,建筑面积98.68平方米)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雅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