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潜民一初字第00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809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黄自富,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1974年6月2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储昭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