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刑初字第53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无业。曾因吸毒于2001年1月9日被收容强制戒毒;因吸毒于2003年11月21日被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08年6月1日责令社区康复12个月,2009年12月9日解除社区康复。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王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左右开始,被告人张某伙同俞某丙(已判决)在乐清市芙蓉镇西岙村俞某丙家中摆麻将桌供他人赌博,以搓“武汉花”麻将,每台10元至50元不等的方式聚众赌博,每盅发300条筹码并从中抽6条作为头薪。2014年10月11日晚9时许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抓获参赌人员包某、俞某乙、胡某、陈某等人,缴获赌具及账单。经查,被告人张某等人一共抽取头薪达5万元左右。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3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案犯俞某丙已退清本案赃款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照片、扣押清单、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解除社区康复通知书、户籍证明、证人陈某、包某、胡某、俞某甲、林某甲、林某乙、杨某、俞某乙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同案犯俞某丙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同案犯已退清赃款,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张某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修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董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