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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执字第00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罗乃贵与被执行人童国军、梁澎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乃贵,童国军,梁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执字第00148-1号申请执行人:罗乃贵。被执行人:童国军。被执行人:梁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霍民二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霍民执字第001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罗乃贵如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许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代)  彭晓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