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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高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焦展雄与李富诚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展雄,李富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高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焦展雄。法定代理人焦条怀。被执行人李富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石高民一初字第004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富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富诚名下位于藁城区开发区商业小区1单元502室房产。二、被执行人李富诚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鹏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