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213号原告康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魏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苗建丽人民陪审员 刘育民人民陪审员 白东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余 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