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陶明坤与肖朱珍、张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陶明坤,村民。被告肖朱珍。被告张玮。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明坤与被告肖朱珍、张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明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明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明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陶明坤负担。审判员 刘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学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