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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陶明坤与肖朱珍、张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陶明坤,村民。被告肖朱珍。被告张玮。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明坤与被告肖朱珍、张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明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明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明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陶明坤负担。审判员  刘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学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