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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1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吴键与李丽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键,李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080-2号申请执行人吴键。被执行人李丽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5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李丽华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柳和路1号半岛荔园7号楼2单元502号房;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徐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