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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恢执字第00035、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顺民、黄冬来、卫进强、李文涛申请执行段远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顺民,黄冬来,卫进强,李文涛,段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泾执字第00811号(2015)泾执字第00383号(2015)泾恢执字第00035、00073号申请执行人:李顺民。申请执行人:黄冬来。委托代理人:黄真为。申请执行人:卫进强。申请执行人:李文涛。被执行人:段远,男。申请执行人李顺民、黄冬来、卫进强、李文涛与被执行人段远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四案,本院作出的(2012)泾民一初字第00730号民事判决书、(2012)经民一初字第01431号民事调解书、(2014)泾民一初字第0121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12)宣中民一终字第00113号民事调解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段远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顺民等四分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截止2015年5月,被执行人段远尚欠上列四申请执行人欠款共计226660元及相应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段远系宣城市工业学校员工,每月有固定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6月份开始,每月从被执行人段远工资收入中扣留2500元,直至扣满人民币230000元整(即自2015年6月扣至2023年2月止。所扣款项汇入“泾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账号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璐审判员 孙山中审判员 徐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珀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