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执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蒋水明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执字第998号申请执行人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蒋水明本院在执行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蒋水明关于租赁合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8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又于2014年11月10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右执字第9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学新审判员 黄 庆审判员 梁 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梁 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