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海荣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左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左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初字第790号原告李海荣,女,1959年10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国生,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左旗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代表人于宁,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妍,该公司职员。原告李海荣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左旗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海荣的委托代理人田国生、被告大地保险的委托代理人张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海荣诉称,2012年6月19日20时许,荣玉学驾驶蒙H*****号轿车,沿浩林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伙力伙村张贵家门前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任青(李海荣之夫)相撞,相撞后车辆驶入左侧,又与佟汉武酒后驾驶的蒙D*****号货车相撞。事故致任青死亡。李海荣与荣玉学达成赔偿协议。蒙D*****号货车在大地保险投保了交强险。请求大地保险在交强险项下赔偿李海荣损失11000元,诉讼费用由大地保险承担。被告大地保险辩称,蒙D*****号货车在大地保险投保了交强险,李海荣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大地保险不予赔偿。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9日20时许,荣玉学驾驶蒙H*****号轿车,沿浩林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伙力伙村张贵家门前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任青(李海荣之夫相撞,相撞后车辆驶入左侧,又与佟汉武酒后驾驶的蒙D*****号货车相撞。事故致任青死亡。2014年6月27日,巴林左旗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左公交认字(2012)第000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荣玉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佟汉武酒后驾车与任青死亡无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海荣与荣玉学达成了赔偿协议。另查明,D****2号货车号轿车在大地保险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李海荣系任青之妻,任青有子女任国有、任亚娟,二人放弃了本案相关的权利。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事故认定书、协议书、介绍信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荣玉学驾驶蒙H*****号轿车先撞击任青后,才与佟汉武驾驶的蒙D*****号货车相撞。蒙D*****号货车与任青死亡无关联,李海荣要求承保蒙D*****号货车交强险的大地保险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海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海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苏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