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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一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周玉英与胡振霞、祁俊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英,胡振霞,祁俊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333号原告周玉英,女,194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胡振霞,女,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祁俊岭,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英诉被告胡振霞、祁俊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玉英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