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民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翟大军与李全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大军,李全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民初字第00407号原告翟大军。被告李全友。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大军与被告李全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大军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全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翟大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翟大军负担。审判长 张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史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