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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民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翟大军与李全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大军,李全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民初字第00407号原告翟大军。被告李全友。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大军与被告李全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大军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全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翟大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翟大军负担。审判长  张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史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