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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刑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某某、莫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莫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汉台刑初字第00123号公诉机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76年10月17日生于陕西省汉中市,汉族,初中文化,系汉中市汉台区某电玩游乐城经理。2014年12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1日经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区看守所。被告人莫某某,男,1993年8月15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系汉中市汉台区某电玩游乐城技术员。2014年12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1日经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区看守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汉区检公诉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莫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书面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经征询被告人马某某、莫某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娜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被告人马某某任汉中市汉台区某电玩游乐城经理以来,利用汉中市汉台区某酒店附楼一、二层的租赁房屋开设以赌博游戏机为项目的赌博场所,招揽大量顾客到其赌博场所进行赌博,并在11月7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行政处罚后仍继续修复赌博游戏机,重新开始招揽顾客赌博。被告人莫某某明知马某某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维修、安装、验分、对账等技术支持。2014年11月28日该游乐城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当场查获游戏机9台(每台设置8个操作单元,共72个操作单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14235元。经汉中市公安局对查获的9台游戏机进行认定:上述9台电子游戏机均为赌博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设置赌博机9台(共72个操作单元);被告人莫某某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而提供技术支持;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莫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犯开设赌场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予以采信。1、破案经过;2、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责令期限整改通知书及办案说明;3、证人贾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梁某某、李某某、张某甲、朱某某、赵某某、王某某、赵某甲、唐某某、钟某某、王某甲、张某乙、任某某、赵某乙证言;4、检查笔录;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7、汉中市汉台区某电玩游乐城日报表;8、汉中市汉台区某电玩游乐城会员资料;9、暂扣物品清单;10、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暂扣涉案款项凭证;11、照片;12、汉中市公安局汉公治(2014)59号关于某娱乐城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13、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汉台公(西关)行罚决字(2014)1382、13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4、户籍证明;15、被告人马某某、莫某某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谋取经济利益,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被告人莫某某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而提供技术支持;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莫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马某某设置赌博机、招揽顾客赌博,犯罪行为积极,应为主犯。被告人莫某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亦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二、被告人莫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三、随案移送作案工具电脑主机2台、上分器1台、点钞机1台、汉中市汉台区某电玩游乐城会员卡509张依法予以没收;四、随案移送违法所得人民币114235元,依法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索晓江人民陪审员  景 莹人民陪审员  冯焕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崔 沫 微信公众号“”